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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与狼共舞”的时代!——新《旅行社条例》实施感

作者:狼牙大状 发表于:2009-05-11 18:35 浏览:[21] 回复:[3] 复制本文本链接
走进“与狼共舞”的时代! 

 ——新《旅行社条例》实施感

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版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发布和施行,是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又一重大成果,它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对我们旅行社来说,既是机会,更是挑战。

通过对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学习,我感到震撼。国家对旅游行业的规范决心很大。坦诚来说,目前中国的旅行社,如果要严格按照新“条例”规定进行执行,难度极大。但也就因为这个难度极大,才体现了国家的决心。96版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条例细则》,旅游行业内的人都了解不多,更不用说游客了,但是这次,政府的思路是对的,你们旅游行业可以不看,可以不理会,但我教会游客去看,让游客根据这个来监督你们。这一招很好,最近媒体宣传力度也在加大,都在宣传这个新“条例”,游客也很感兴趣,相信,在近段时间带着新“条例”去报名参团的人会不断增加。

从新“条例”的制定来看,融合了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内容,对游客的倾向是很明显的。因此,在对新“条例”学习和交流过程中,我也听到了诸多讨伐新“条例”的嘲讽、撒气、愤青的话语!也发现,很多旅行社的计调和导游对这个新“条例”不理解,感到压力很大,无所适从,觉得今后工作必须要小心翼翼,难做了!新“条例”规定必须为游客提供大量的信息,认为很难操作。大家有没有想过,我们去买一部,那怕是一部300元的山寨手机,都有一本厚厚的说明书,而我们的游客呢,交了几千元去购买了我们的旅游产品,得到的却只有一张简单的行程纸,这合理吗?现在好了,新“条例”规定,你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必须要详详细细的写清楚,如果万一有什么模糊其词,那么一切以有利于旅游者方面进行解释了,就逼着我们旅行社给游客一张透明消费牌。

行业的发展一定要规范,以前国家为了控制这个问题,采用行政手段,限制准入门槛。实践证明,这个做法是错误的。现在的新“条例”规定,你只要有30万,那么你就可以开旅行社,怎么开都行,在哪里开都好,也不再需要什么资格证了。但是,你进来了,我就严格控制你的经营行为,一切要按照规定办,否则就重罚,动不动就是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我相信,这个新“条例”执行之后,一定会产生大量的对照着新“条例”来跟旅行社谈判的游客,也一定会让一些旅行社无法经营而被市场淘汰。而这一切,对于这个行业长远发展来说,肯定是有益的。

在“新条例”实施过程中,我们还将面临一些新的问题,这些新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去解决和应对?如何来维护我们旅行社的合法权益?这一切都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加以具体分析,找出解决和应对的方法。如果,我们将“新条例”比作“狼来了”的话,我们是打“狼”,还是被“狼”吃掉?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是残酷的,适者生存,劣者淘汰,变则通,不变则亡。市场环境生变,传统模式已不再适应,如何抵挡这场狂风恶浪?在这个风云变幻的市场大背景下,如果不进行变革,不切实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仍固步自封,一味喊打,而不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积极应对的话,重蹈“消亡”覆辙的可能性将不会是危言耸听了。因此,我们的旅游企业只有在竞争中不断完善自己,在经营模式、管理、服务等方面积极进行调整,切实加强企业硬件、软件两方面的竞争实力,夯实自身基础,才能打狼,才能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否则只能是被狼吃掉,最终被市场淘汰。

既然“狼已来到”,我们也不妨鼓掌欢呼,一起来迎接这个“与狼共舞”的时代!

旅行社实施《旅行社条例》专项法律服务

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条例》和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分别自2009年5月1日和2009年5月3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对我国旅游业产生深刻影响,为了让旅行社相关人员更加深入了解和掌握此条例,便于今后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特推出旅行社实施新《旅行社条例》专项法律服务。

★从旅行社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为你详细解读《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重要条文。

★就《旅行社条例》实施对旅行社经营管理及服务方面的影响与你共同进行探讨。

★结合一些旅行社真实发生的案例,为你介绍了旅行社防范法律风险的具体措施和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

★通过对旅游投诉及纠纷等热点问题的剖析,协助旅行社建立和完善防范危机的管理机制。

★帮助旅行社解决实际法律问题。

联系人: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周庆元律师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16楼

电话:13500014885     邮件:13500014885@139.com

  • 狼牙大状 发表于:2009-05-13 13:10:18
    前言
    一、旅行社的设立
    第一、从经营范围上将旅行社划分为国内旅游(含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二个类别
    第二、调整了旅行社的准入门槛,简化和调整了经营国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条件
    1、建立了统一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制度
    2、设置了经营出境游旅行社前置条件
    3、调整了质量保证金数额
    4、取消了旅行社从业人员经营资格限制
    第三、新增外商可单独设立旅行社,放宽了外资旅行社设立的限制
    1、外资旅行社种类
    2、取消了部分外资旅行社条件的限制
    第四、缩短了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期限,简化了设立审批文件和手续
    1、审批期限
    2、申请文件和手续:
    第五、加强了旅行社经营信息的变更和旅游信息统计管理
    第六、规范了旅行社劳动人事管理
    1、确定了设立社与分社、服务网点员工之间劳动关系
    2、明确了旅行社与导游、领队之间劳动关系并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3、规范了导游、领队接待行为,禁止“人头费”
    第七、设立了行业禁入限制制度
    二、分社和服务网点的建立与管理
    第一、取消了设立分社年接待旅游者人数和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
    第二、分社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第三、取消了设立服务网点前置审批制度
    第四、规范和加强了分社、服务网点的管理
    三、质量保证金动态管理
    第一、建立了质量保证金银行账户制度
    第二、新增了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制度
    第三、调整了质量保证金数额
    第四、明确了质量保证金利息归旅行社所有
    第五、明确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付旅游者损失的条件
    第六、增加了质量保证金退返制度
    第七、增加了质量保证金法院划扣制度
    第八、建立了质量保证金补足制度
    第九、确立了违反质量保证金条款行政法律责任
    四、旅行社经营规则
    第一、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1、虚假宣传
    2、旅行社广告宣传应注意的事项
    3、虚假宣传法律责任
    4、旅游广告宣传资料法律效力
    第二、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家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三、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四、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第五、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六、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实行亮照经营
    第九、提供旅游服务,应当签订旅游合同
    1、旅游合同的签订
    2、旅游合同的履行
    3、旅游合同变更(转团)
    4、旅游合同的保管和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的保密
    第十、组织、接待旅游者的有关规定
    1、出境旅游团队应当安排全程陪同
    2、导游和领队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3、对辅助旅游服务提供者要进行资格审查
    4、旅游业务委托
    5、旅游保险
    6、说明警示和报告义务
    五、旅行社监督管理
    六、旅行社权利及民事责任承担
    第一、旅行社权利及民事责任承担
    第二、常见旅游纠纷评述
    七、条例实施
    八、结束语(建议)
  • 狼牙大状 发表于:2009-05-13 13:19:43
    新《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对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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