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湾公司事件”究竟归谁买单?
一、知法犯法,盐田法院下阴阳判决书
深圳市东湾实业公司(以下称东湾公司)作为债务人,其名下财产(位于深圳市盐田区的J235-0001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两栋)先后被盐田区人民法院查封和陆丰市人民法院轮侯查封。
盐田区法院作为第一位查封法院,在查封东湾公司的上述财产后所采取的处置措施,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国有资产巨额流失并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盐田法院的违法行为表现在:
1、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拍卖程序直接将查封财产予以变卖。(导致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和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落马的广州中诚广场案件,就是因为中诚广场并没有依法采取拍卖的方式而是采取直接变卖的方式予以处置,该处置资产的程序已经构成违法)
2、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移其地上建筑物必须同时转移,但是盐田法院明知道该宗地上面有两栋建筑物,但却强行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予以分割,于2005年10月12日出具(2005)深盐法执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单独将土地使用权裁定过户给深圳市大百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大百汇公司,该公司是民营企业)。
3、盐田法院违法出具两份案号相同但是内容不同的裁定书【指(2005)深盐法执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但是该法院执行局局长却多次叫嚣“这样的裁定没有问题,盐田法院可以就同一案子出具100份相同案号不同内容的裁定书”
盐田法院上述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是:
1、盐田法院单*定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大百汇公司,但是并没有对地上建筑物予以处置,也就是说地上建筑物“未被裁定”。正是由于该地上建筑物“未被裁定”,导致陆丰法院就该“未被裁定的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与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以下称产权中心)发生争执。
2、盐田法院裁定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大百汇公司之后,就解除了上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查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盐田法院解除查封后,陆丰法院对地上建筑物的轮侯查封就依法转为查封,陆丰法院就依法可以对该地上建筑物进行处置。但是,由于盐田法院的违法行为,事实上已经导致陆丰法院不可能对地上建筑物进行任何处置。因为大百汇公司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如果任何人(不包括大百汇公司)取得该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都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不归属于同一人的奇怪后果,而这种后果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二、炮制高招,深圳产权中心把存在建筑说成已拆除
产权中心在收到盐田法院就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大百汇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书后,为了顺利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大百汇公司,挖空心思、绞尽脑汁想出了“地上建筑物被拆除”的办法。因为:
1、盐田法院的裁定书中只是裁定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大百汇公司,并没有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处置,在盐田法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予以解封之后,陆丰法院对地上建筑物的轮侯查封就依法转为查封。如果这个时候产权中心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大百汇公司的话,就会造成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大百汇公司,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东湾公司,而且该地上建筑物被陆丰法院查封。这样的土地过户显然是违法的。
2、如果地上建筑物已经事实上不存在的话,那么陆丰法院对地上建筑物的查封就因为被查封物已经事实上灭失而失效,这时候,产权中心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将土地过户给大百汇公司。
3、基于上述两个考虑,产权中心违反土地过户相关规定,在明知地上建筑物仍然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违法将土地的使用权过户给大百汇公司,并在给大百汇公司核发的房产证上批注“地上建筑物已经被拆除”。
就这样,大百汇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在地上建筑物“未被裁定”的情况下,借助产权中心的核发的房产证上 “地上建筑物被拆除”的违法批注,明目张胆地拆除了这价值近千万的法院查封财产和国有资产。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盐田法院“未被裁定”和产权中心“被拆除”的违法行为,导演出这一剧没有办法解决的闹剧。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经济特区还有如此荒唐的事情发生,从侧面上也反映出目前中国司法和行政的尴尬局面。
图解:真的裁定书